常见问题
💡 如果一项发明符合某些标准,即可获得专利保护。此类标准包括有实际用途、专利目标事项、新颖性,以及创造性。专利涵盖各类发明,例如组合物、生产流程、机器、工具或现有发明的改进。
一般而言,含有创新构思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改进均可获得专利保护。
大学完成研究计划后,也可能会产生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而这些知识产权或会受到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注册保护,例如注册后的设计或商标。
有关详情,请参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之说明。
💡虽然国家之间或有差异,但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明确规定了专利目标。一般而言,可享专利性的豁除范围包括科学理论与发现、艺术创作、数学方法、商业方法、医疗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一项发明的可享专利性较弱,或目标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并不会降低其实用性或价值。只要调整专利申请的撰写方式及保护范围,仍有机会满足可享专利性之要求。
此外,亦可以透过外观设计注册或软件注册等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来保护特定类型的发明。
💡当一项发明概念成形,且至少已设计出一个可以运作的范例,就应向大学披露。
提交专利申请时,最好包含所有必要的技术细节、说明及/或协助实现发明的实验资料。要在一项专利申请中新增目标,通常需要改动申请日期,或重新提交新的/补充申请。
💡 为了保护发明或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之可享专利性及新颖性,发明者不得在提交专利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之申请前公开或披露其目标。发明者应咨询知识转移及创业处,以了解是否适合披露与发明或知识产权相关的任何信息。
原因在于,申请前公开披露的任何发明都可能会被视为「现有技术」,并在审查过程中纳入考虑。因披露而使发明被归类为现有技术,会影响判断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与创造性标准的评估。此例同样适用于设计注册。
某些国家或会允许在公开披露发明后的数个月宽限期内提交专利申请。不过,只有少数国家容许此类宽限期,换言之,相关发明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主要利益相关国家/地区均无法获得专利。
如果必须在提交发明披露表格之前紧急公开披露,请尽快联络知识转移及创业处。
发明者应遵守所有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在未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如不披露协议)之情况下,向任何未经授权的第三方发布或披露任何与发明相关的信息。此类保密协定的审批应遵从大学《合作备忘录/协议/意向书指引》中规定之程序。
有关详情,请参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之说明。
💡 根据大学的知识产权政策,大学可自行决定透过申请专利或其他注册方式,自费为其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申请法律保护。保护的方式及范围由大学管理层与相关发明者及其他相关专家协商后确定。
大学拥有最终决定权。
知识转移及创业处是负责管理大学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为了促进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能,知识转移及创业处委托了多位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及美国的知识产权代理人作为外部法律顾问,代表理大在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部门申请、追诉及维护大学的知识产权。
知识转移及创业处致力于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支持理大职员。无论该发明是由大学独资拥有,还是与其他方共同拥有,发明者均有义务就发明披露通知知识转移及创业处,并且不得委托任何其他代理人/律师处理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注册事宜。
💡 专利具有地域性,仅可在专利申请地之管辖范围内赋予专有权。发明者可考虑商业化机会、市场占有率、生产地点等因素。
预算限制也可能会是影响最终知识产权策略的因素,因为成本可能会因知识产权组合的情况而有显著差异。为了有效利用大学与专利申请及维护的相关预算,知识转移及创业处或会先寻求项目或部门资金,以就知识产权费用提供财务支持。如果完全没有项目或部门资金或其金额不足,大学或会考虑为申请提供资金。
💡申请专利的相关费用,包括官方费用及专业服务费用,会因专利申请策略及所涉及的司法管辖区而有显著差异。一般估计,一项专利在20年有效期内的申请、审查及维护之总费用,或高达约20万港币。
在为发明申请专利时考虑专利到期前的所有费用,或许不设实际。较合理的估算是,15,000至75,000港币的初始预算,应已足够支付在单一国家/司法管辖区首次申请专利的费用,具体取决于发明的复杂程度,以及建议在哪个国家/司法管辖区首次申请专利。
💡 一般而言,成功提交申请是整个专利申请流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因为专利申请的大多数关键日期,都是按指定的申请日期计算的。除了某些无需经专利局实质审查的特殊专个案,专利申请通常需要2-3年的时间才能获得授权。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加快专利局处理申请的做法有限,需要支付额外的服务费用之外,还需要根据发明的性质,达到相应的资格标准。无论是在提交申请之前,还是在等待申请审批期间,如阁下有特别需要希望提前获得专利授权,请咨询知识转移及创业处。
💡 我们的专利代理人可能需要发明者在专利草拟及审查阶段提供技术意见。发明者的专业知识对于区分本校发明与现有发明的技术属性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发明者及时回复技术咨询,可以显著加快专利申请流程。
💡 理工大学教职员及学生所创造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属大学独自拥有。即使相关发明者已离开大学,知识产权仍归大学所有,除非大学决定放弃知识产权所有权,并透过经大学管理层批准的书面协议,将知识产权转让予相关的理大教职员或学生。
如任何其他方因其贡献而拥有合法所有权或权利主张,教职员有义务在申请专利前及时通知大学。
💡一般而言,发明人者是指对发明构思有重大智能贡献的人。仅在他人指导下参与实验或测试,并不能使某人成为发明者。在专利申请前厘清发明者之间的知识产权权益(份额),是防止未来知识产权权益纠纷的关键,亦有助大学正确识别知识产权之所有权,以避免任何知识产权权益纠纷。
我们建议发明者尽最大努力保留所有材料的完整记录,不论以何形式。发明者亦应保留标明作者姓名及作品的创作或修改日期之记录,或有助于证明发明的实现,以及发明者之身份。
有关详情,请参阅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之说明。
💡大学可以选择向业界成员授予知识产权使用许可。相反,发明者也可以自行创业,建立自己的初创企业,并获取大学的发明使用许可。
考虑商业化特定知识产权时,知识转移及创业处会根据《知识产权许可及转让指引》与行业专家共同评估合作的可行性。由大学高级职员和外部成员组成的技术转移评估委员会(TTAC)将会引导签订相关的商业化协议,并确保过程公开透明,且须向公众负责。
💡决定授权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授权的排他性、地域、期限及使用领域,以及获授权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商业化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