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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常見問題

💡 根據理大政策,理大教職員或學生有責任在知識產權產生或即將產生時向大學管理層彙報,例如在進行涉及以任何形式使用大學資源的研究計畫中產生的發明。

 

      及時彙報可以讓大學採取適當措施,保護此類知識產權。發明披露可以啟動智慧產權保護程式,包括潛在的專利申請。


💡 專利等知識產權註冊會賦予知識產權擁有者專有權,可於限期內在特定司法管轄區中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使用該知識產權。此為大學的寶貴資產。

 

      此外,大學致力於鼓勵發明者將研究及創新成果商業化,產生積極的社會影響。大學將會給予發明者商業化的一大部分收入,鼓勵他們實現構想,造福大眾,大學獲得的收益將會捐贈予中央基金,用於支持轉化研究、原型設計及後續商業化。


💡 如果一項發明符合某些標準,即可獲得專利保護。此類標準包括有實際用途、專利目標事項、新穎性,以及創造性。專利涵蓋各類發明,例如組合物、生產流程、機器、工具或現有發明的改進。

 

      一般而言,含有創新構思的技術方案或技術改進均可獲得專利保護。

 

      大學完成研究計畫後,也可能會產生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而這些知識產權或會受到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註冊保護,例如註冊後的設計或商標。

     
有關詳情,請參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之說明

 



💡雖然國家之間或有差異,但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明確規定了專利目標。一般而言,可享專利性的豁除範圍包括科學理論與發現、藝術創作、數學方法、商業方法、醫療方法以及電腦程式。

 

      一項發明的可享專利性較弱,或目標不能獲得專利保護,並不會降低其實用性或價值。只要調整專利申請的撰寫方式及保護範圍,仍有機會滿足可享專利性之要求。


      此外,亦可以透過外觀設計註冊或軟體註冊等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來保護特定類型的發明。

 

      有關詳情,請參閲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之説明。

  

💡 當一項發明概念成形,且至少已設計出一個可以運作的範例,就應向大學披露。

 

      提交專利申請時,最好包含所有必要的技術細節、說明及/或協助實現發明的實驗資料。要在一項專利申請中新增目標,通常需要改動申請日期,或重新提交新的/補充申請。


💡 為了保護發明或其他類型的知識產權之可享專利性及新穎性,發明者不得在提交專利或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之申請前公開或披露其目標。發明者應諮詢知識轉移及創業處,以瞭解是否適合披露與發明或知識產權相關的任何資訊。

 

      原因在於,申請前公開披露的任何發明都可能會被視為「現有技術」,並在審查過程中納入考慮。因披露而使發明被歸類為現有技術,會影響判斷發明是否符合新穎性與創造性標準的評估。此例同樣適用於設計註冊。

 

      某些國家或會允許在公開披露發明後的數個月寬限期內提交專利申請。不過,只有少數國家容許此類寬限期,換言之,相關發明在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主要利益相關國家/地區均無法獲得專利。

 

      如果必須在提交發明披露表格之前緊急公開披露,請儘快聯絡知識轉移及創業處。

 

      發明者應遵守所有保密義務,未經授權,不得在未簽訂適當的保密協定(如不披露協定)之情況下,向任何未經授權的協力廠商發佈或披露任何與發明相關的資訊。此類保密協定的審批應遵從大學《合作備忘錄/協定/意向書指引》中規定之程式。

 

      有關詳情,請參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之說明


💡 根據大學的知識產權政策,大學可自行決定透過申請專利或其他註冊方式,自費為其擁有的任何知識產權申請法律保護。保護的方式及範圍由大學管理層與相關發明者及其他相關專家協商後確定。

      大學擁有最終決定權。

      知識轉移及創業處是負責管理大學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為了促進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知識轉移及創業處委託了多位來自中國大陸、香港及美國的知識產權代理人作為外部法律顧問,代表理大在不同國家的知識產權部門申請、追訴及維護大學的知識產權。

      知識轉移及創業處致力於在整個專利申請過程中支持理大職員。無論該發明是由大學獨資擁有,還是與其他方共同擁有,發明者均有義務就發明披露通知知識轉移及創業處,並且不得委託任何其他代理人/律師處理專利申請或其他知識產權註冊事宜。


💡 專利具有地域性,僅可在專利申請地之管轄範圍內賦予專有權。發明者可考慮商業化機會、市場佔有率、生產地點等因素。

 

      預算限制也可能會是影響最終知識產權策略的因素,因為成本可能會因知識產權組合的情況而有顯著差異。為了有效利用大學與專利申請及維護的相關預算,知識轉移及創業處或會先尋求專案或部門資金,以就知識產權費用提供財務支援。如果完全沒有項目或部門資金或其金額不足,大學或會考慮為申請提供資金。


💡申請專利的相關費用,包括官方費用及專業服務費用,會因專利申請策略及所涉及的司法管轄區而有顯著差異。一般估計,一項專利在20年有效期內的申請、審查及維護之總費用,或高達約20萬港幣。

 

      在為發明申請專利時考慮專利到期前的所有費用,或許不設實際。較合理的估算是,15,00075,000港幣的初始預算,應已足夠支付在單一國家/司法管轄區首次申請專利的費用,具體取決於發明的複雜程度,以及建議在哪個國家/司法管轄區首次申請專利。


💡 一般而言,成功提交申請是整個專利申請流程中最重要的一環,因為專利申請的大多數關鍵日期,都是按指定的申請日期計算的。除了某些無需經專利局實質審查的特殊專個案,專利申請通常需要2-3年的時間才能獲得授權。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加快專利局處理申請的做法有限,需要支付額外的服務費用之,還需要根據發明的性質,達到相應的資格標準。無論是在提交申請之前,還是在等待申請審批期間,如閣下有特別需要希望提前獲得專利授權,請諮詢知識轉移及創業處。


💡 我們的專利代理人可能需要發明者在專利草擬及審查階段提供技術意見。發明者的專業知識對於區分本校發明與現有發明的技術屬性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發明者及時回復技術諮詢,可以顯著加快專利申請流程。

💡 理工大學教職員及學生所創造的所有知識產權均屬大學獨自擁有。即使相關發明者已離開大學,知識產權仍歸大學所有,除非大學決定放棄知識產權所有權,並透過經大學管理層批准的書面協議,將知識產權轉讓予相關的理大教職員或學生。

 

      如任何其他方因其貢獻而擁有合法所有權或權利主張,教職員有義務在申請專利前及時通知大學。


💡一般而言,發明人者是指對發明構思有重大智能貢獻的人。僅在他人指導下參與實驗或測試,並不能使某人成為發明者。在專利申請前厘清發明者之間的知識產權權益(份額),是防止未來知識產權權益糾紛的關鍵,亦有助大學正確識別知識產權之所有權,以避免任何知識產權權益糾紛。

      我們建議發明者盡最大努力保留所有材料的完整記錄,不論以何形式。發明者亦應保留標明作者姓名及作品的創作或修改日期之記錄,或有助於證明發明的實現,以及發明者之身份。

      有關詳情,請參閱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供之說明

💡大學可以選擇向業界成員授予知識產權使用許可。相反,發明者也可以自行創業,建立自己的初創企業,並獲取大學的發明使用許可。

      考慮商業化特定知識產權時,知識轉移及創業處會根據《知識產權許可及轉讓指引》與行業專家共同評估合作的可行性。由大學高級職員和外部成員組成的技術轉移評估委員會(TTAC)將會引導簽訂相關的商業化協議,並確保過程公開透明,且須向公眾負責。

💡 決定授權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授權的排他性、地域、期限及使用領域,以及獲授權知識產權的價值及其商業化準備。

💡 知識產權的估值基於數項關鍵因素,即其技術價值、經濟價值及法律價值。

      有關詳情,請參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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