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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副校長(研究及創新) 趙汝恒:企業隱藏碳排放 ESG報告需加強評估及披露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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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Chinese only)

【明報文章】為了回應聯合國應對全球氣候危機的《巴黎協定》及國家政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碳中和納入施政報告,並於去年公布《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力爭2050年前達至碳中和,為推動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

要切實執行減碳政策及評估成效,確實評估碳排放量至關重要。筆者通過研究不同領域的碳排放數字,發現目前企業的ESG(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內,一直沒有詳細表述建築物的隱含碳排放,這部分估計佔香港整體碳排放達16%至30%,不容忽視。

溫室氣體排放的三大範圍
香港上市的公司現時每年必須提交ESG報告,披露能源及水資源使用、溫室氣體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等環境及社會表現績效指標。當中,氣體排放範圍是按照世界資源研究院/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協會所發表的《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The Greenhouse Gas Protocol: A Corporate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框架擬定,將溫室氣體排放分類為三大範圍,包括——
範圍一:企業擁有或控制來源產生的直接溫室氣體排放;
範圍二:企業內部消耗(購買或取得的)電力、熱能、冷凍及蒸氣所引致的「能源間接」溫室氣體排放;
範圍三:企業以外發生的所有其他間接溫室氣體排放,包括上游及下游的排放,以及來自廣泛活動的排放(例如僱員商旅、交通燃料及使用公司產品等)。

企業披露碳排放 欠缺準則
目前ESG報告屬於自願性披露,數據及內容取決於企業,沒有統一標準,與財務報告須按監管指引公布有所不同。筆者發現,企業計算「範圍三」碳排放的方法各適其適,部分企業羅列多達15種不同的「範圍三」排放,並分析是否與業務有關聯;有些則涵蓋公幹、輸電和配電損耗及上游運輸和配送資料;有些企業只包括耗紙量、耗水量與污水排放量。更甚的是,部分企業的ESG報告根本缺乏計算方法或「範圍三」排放的數據,造成灰色地帶,亦缺乏官方統計,導致企業公布的碳排放總量,一直與環保署公布的官方數字存在差異。

《香港氣候行動藍圖2050》沒有具體列出「範圍三」的碳減排目標,或許是港府缺乏「範圍三」碳排放的實際數據作出評估所致。筆者建議政府,為企業ESG報告制訂「範圍三」碳排放的審計方法和指引,並納入為必須披露的資料,以更好評估及落實碳中和目標。

在各種「範圍三」碳排放,有一種被隱藏的碳排放是業界正努力減少但鮮被統計,就是建築物從無到有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碳排放,包括製造建築物料的資源提取和製造的碳排放、建築材料從工廠到施工現場的運輸碳排放,及在施工現場的碳排放。

經濟學中,建築物屬於企業或政府的資本財(capital good),建築物的隱含碳排放因此應納入「範圍三」。有本港地產發展商指出,混凝土、鋼筋和結構鋼的隱含碳排放,佔了整座商業大廈的隱含碳排放近99%,而香港建築物的隱含碳排放佔整個建築物生命周期排放量的25%至38%,比重之高是絕對不能忽視。

香港綠色建築議會(HKGBC)早已設立綠建環評,作為中立的評估系統計算建築物隱含碳排放,旨在提高建築效率和減少碳排放。可是,新建和租賃的建築物碳排放屬於一次過,如果計算在ESG報告內,「範圍三」的碳排放數據就會顯得波動,不利公眾清楚理解和分析企業減排表現。如何更好地報告企業的「範圍三」碳排放,將是環保和商界必須探討的問題。

金融界參與構建ESG認證框架
香港是領先的國際金融中心,積極發展綠色金融。筆者認為,若能建立一個包含制訂標準和提供認證的企業ESG認證框架,令企業披露的數據更有公信力,在申請綠色金融相關貸款時,利息成本或較低,此舉除了促進經濟金融穩健發展之餘,亦為企業邁向更綠色的營運模式提供更大動力,達至可持續發展。

筆者預期,開初在香港建立的ESG認證框架將包括準則制訂、審計和認證;具體的績效衡量標準,則有待進一步討論來確立。然而,這一步有助更準確評估企業以至跨行業的碳排放,完善ESG報告,幫助投資者作出更佳的決策外,亦協助政府制訂適切的減碳策略。因此,ESG認證框架必須讓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及制訂一套國際認可的標準。

作者是香港理工大學副校長(研究及創新)、理大科技及創新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趙汝恒

(原文刊登於《明報》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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