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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财务策划师的教育同样重要

投资者与财务策划师的教育同样重要

 

政府最近宣布计划设立投资者教育局及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以加强教育及保障投资者。今期Excel@PolyU请来理大会计及金融学院郑子云教授,分析投资者教育局及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如何有效地执行其职责。

Q1: 投资者教育局的成立怎样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保障?

政府设立投资者教育局,必须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保险业监理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等监管机构紧密合作,共同致力为社会带来裨益。成立投资者教育局的目标应包括教育投资者、以及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业界从业员。当投资者考虑购买投资产品时,必须懂得提出询问;而从业员亦须具备对产品的全面知识,以在销售产品时向投资者详细解释。

首先,投资者教育局应教育在银行及保险公司工作的从业员,在销售投资产品时,向投资者出示其有效的牌照。其次是向从业员灌输专业道德上的知识,从业员必须向投资者讲解购买投资产品的有关费用,而各项收费亦应根据业界守则,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另外,假如从业员在推销产品时涉及个人利益冲突,亦必须向投资者如实披露。

另一方面,投资者应学习向销售者询问重要的资科,例如:从业员的各类牌照、不同金融产品的分别、风险级别、以及相关收费。

Q2: 现时市场提供很多各式各样的金融产品,投资者教育局如何有效地向投资者灌输这些产品的相关风险知识?

作为一个监管机构,金管局有责任确保投资产品的名称真实反映产品的相关风险,因为这些名称会影响投资者对产品的感觉。现时,投资产品申请书上的声明条款/公开资料/备注确实未足以令投资者明白产品所附带的风险。例如:股票挂勾票据包含期权等投资成份,因而不应被称为高息债券。此外,投资者教育局应教育投资者估计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而不是只着眼于个别产品。监管机构与投资者教育局必须协调合作,教育投资者的工作才会有成效。

Q3: 你是否同意投资者教育局统一推行投资者教育?它的成功关键在于甚么?

我认为,相对于其他小型机构,投资者教育局可在教育投资者的工作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因为这是一项长期且耗资庞大的工作。政府必须承担这责任,工作才会取得成效。

投资者教育局应由一监管机构带领,平衡投资者、金管局、保险业监理处、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及积金局等各方的利益。此外,政府可外判教育投资者及从业员的课程予大学等专业团体,政府则负责监管的工作。

Q4: 政府表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将提供快捷及费用较相宜的途径处理金融纠纷。你认为该中心的成立是否可令小投资者得益?

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决定。该中心将提供在现有法律体系以外的另类途径,以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这中心也许可以促进及加快协商程序,有助争议双方得出解决方案,这或可让小投资者在较短时间内获得公义。

然而,小投资者是否能够受惠,是取决于有多少人力及财政资源可以投放在这个中心,以及调解程序会否为投资者带来经济压力。中心的运作实在有赖在调解和仲裁方面具备丰富知识之专业人士的支持,例如:法官、律师、调解员、仲裁人、法律系教授及专家证人。

 

 

本通讯由理大传讯及公共事务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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