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理工大学

管治原则和架构 *

 

原则

香港理工大学(理大)恪守良好管治原则,务求令理大达致其作为一所教研学府,并为社会提供顾问及专业服务的既定目标。理大重视学术自由和自主、致力在教学及学术发展方面作出贡献、肩负对公众和社会的责任、并确保有高透明度、合乎道德标准和专业水平的运作。本校将通过以下条目维护此等原则:


 
(一) 学术自由和自主
 

理大坚守和捍卫学术自由和制度上的自主,以确保教育和学术追求不会受到不适当的干预。


(二) 表现、道德和专业
  理大以最高的专业和道德标准为依归,追求卓越的表现,并以合理和可负担的成本提供高质素的服务。

(三) 透明度和公众问责
  大学校董会和管理层执行职务时,当在法律约制和维护理大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保持适当的透明度。

(四) 社会责任
  理大致力履行其社会责任,据此,理大会尽量在合理和可能的情况下,为教职员和学生参与社会建设活动及公众服务提供方便。

架构及治事程序

理大致力追求以专业为基础的卓越学术成就。我们着重提供全人教育,培育学生的全面发展,并透过以应用为本的课程,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与技能。同时,理大亦致力进行应用研究,以配合工商界及社会的需要。为达致以上目标,大学必须建立有效的管治及管理架构,藉以指导及监察大学的运作与财政管理。理大的管治架构及治事程序如下:

 
(一) 校董会
 

理大校董会成员乃按照《香港理工大学条例》委任。大部分校董会成员,包括主席,均为校外人士。作为大学最高的管治机构,校董会须尽力执行管治工作,藉以确保以校长为首的大学管理层能够有效地管理大学。校董会成员有责任向大学提供意见和协助,务求为大学谋福?及确保其持续发展。校董会成员须忠诚地尽力履行职务,并以公众、学生、员工及大学的整体利益为依归。


(二) 校董会辖下委员会
  校董会可委任常设委员会,以支援大学主要活动的管治工作。这些委员会包括常务委员会、物业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等。委员会数目可按需要而增加。各委员会按照校董会订下的职权范围执行职务。校董会亦可以就个别重要事项设立临时委员会或同类组织。

(三) 教务委员会
  校董会依照大学条例设立教务委员会,作为管治大学学术事务的最高组织。教务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席,成员则来自大学不同的单位。

(四) 管理层
  理大采取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管理人员获赋予相关权力执掌职务,同时亦须为其职务问责。他们须以公平、公正及体恤的态度执行职务,在制定政策时,须透过正式及非正式渠道进行适当谘询,广纳意见,务求作出深思熟虑、不偏不倚的决定。

(五) 内部监管及对校外的披露
 

大学管理层透过下放权力,并采取制衡措施,确保大学在学术及各项服务均能达致高水准及符合成本效益。大学设有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以监察行政权力的运用;保护大学资产,并确保资产恰当运用;保持清楚账目及纪录;遵守有关法律及规管条文,以及确保适当的风险管理。

大学将于每个财政年度后出版年报及经审核的财务报表。为确保大学以高透明度及问责态度运用资源,大学每年均委任校外核数师,负责审核大学的财务报表,并就大学的财务报告方式提供客观和独立的意见。

审核委员会须就大学的财务汇报程序、内部稽核程序、内部监管制度及风险管理的成效进行独立检讨。校内的稽核处和校外核数师须向审核委员会提交报告。审核委员会须确保核数师报告中的资料在大学的年度账目适当披露,并确保大学采取适当行动及执行监管措施管理风险。


(六) 人力资源管理
 

作为关怀员工的雇主,大学为符合资格及合适的人士提供平等机会,并为员工提供有利环境及机会,协助他们个人事业的提升。

大学致力提供具竞争力的薪酬及福利,藉以吸引及保留优秀员工,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和服务。

校董会负责厘订大学员工的聘用及服务条款政策。校长获校董会授权,根据规例及程序决定个别员工的聘用条款。

大学管理层须订立及执行有效机制,公平及合理地处理员工的申诉。

 
*此译文以校董会通过的英文原文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