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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與財務策劃師的教育同樣重要

投資者與財務策劃師的教育同樣重要

 

政府最近宣布計劃設立投資者教育局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以加強教育及保障投資者。今期Excel@PolyU請來理大會計及金融學院鄭子云教授,分析投資者教育局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如何有效地執行其職責。

Q1: 投資者教育局的成立怎樣為投資者提供更多保障?

政府設立投資者教育局,必須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保險業監理處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等監管機構緊密合作,共同致力為社會帶來裨益。成立投資者教育局的目標應包括教育投資者、以及為投資者提供服務的業界從業員。當投資者考慮購買投資產品時,必須懂得提出詢問;而從業員亦須具備對產品的全面知識,以在銷售產品時向投資者詳細解釋。

首先,投資者教育局應教育在銀行及保險公司工作的從業員,在銷售投資產品時,向投資者出示其有效的牌照。其次是向從業員灌輸專業道德上的知識,從業員必須向投資者講解購買投資產品的有關費用,而各項收費亦應根據業界守則,向投資者公開披露。另外,假如從業員在推銷產品時涉及個人利益衝突,亦必須向投資者如實披露。

另一方面,投資者應學習向銷售者詢問重要的資科,例如:從業員的各類牌照、不同金融產品的分別、風險級別、以及相關收費。

Q2: 現時市場提供很多各式各樣的金融產品,投資者教育局如何有效地向投資者灌輸這些產品的相關風險知識?

作為一個監管機構,金管局有責任確保投資產品的名稱真實反映產品的相關風險,因為這些名稱會影響投資者對產品的感覺。現時,投資產品申請書上的聲明條款/公開資料/備註確實未足以令投資者明白產品所附帶的風險。例如:股票掛勾票據包含期權等投資成份,因而不應被稱為高息債券。此外,投資者教育局應教育投資者估計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而不是只著眼於個別產品。監管機構與投資者教育局必須協調合作,教育投資者的工作才會有成效。

Q3: 你是否同意投資者教育局統一推行投資者教育?它的成功關鍵在於甚麼?

我認為,相對於其他小型機構,投資者教育局可在教育投資者的工作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因為這是一項長期且耗資龐大的工作。政府必須承擔這責任,工作才會取得成效。

投資者教育局應由一監管機構帶領,平衡投資者、金管局、保險業監理處、香港財務策劃師學會及積金局等各方的利益。此外,政府可外判教育投資者及從業員的課程予大學等專業團體,政府則負責監管的工作。

Q4: 政府表示,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將提供快捷及費用較相宜的途徑處理金融糾紛。你認為該中心的成立是否可令小投資者得益?

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無疑是一個很好的決定。該中心將提供在現有法律體系以外的另類途徑,以調解或仲裁方式解決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糾紛。這中心也許可以促進及加快協商程序,有助爭議雙方得出解決方案,這或可讓小投資者在較短時間內獲得公義。

然而,小投資者是否能夠受惠,是取決於有多少人力及財政資源可以投放在這個中心,以及調解程序會否為投資者帶來經濟壓力。中心的運作實在有賴在調解和仲裁方面具備豐富知識之專業人士的支持,例如:法官、律師、調解員、仲裁人、法律系教授及專家證人。

 

 

本通訊由理大傳訊及公共事務處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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